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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发布“八禁止”规范医药经营秩序

发表时间:2023-08-19 16:50


近日,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《关于规范医药领域经营秩序提醒告诫函》,提出“八禁止”,提醒全省医药经营主体和广大经营者加强自律、守法经营、诚信经营。

“八禁止”包括,禁止医药企业借助科研合作、学术推广等形式,捆绑销售药品耗材等行为;禁止以赞助科研经费、学术会议费、会诊费等名义,进行不法利益输送的行为;禁止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,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;禁止医疗机构违规收费、变相提价、分解项目重复收取医用耗材费用、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,变相多收耗材或药品费用等行为;禁止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;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,扰乱市场秩序,推动医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;禁止相互串通,操作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禁止发布医疗药品虚假违法广告。

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全省各级医疗机构、药品经营者严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等法律法规,依法合规经营,自觉维护医药领域经营秩序。要求经营者对照提醒告诫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,落实整改,规范自身经营行为,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,将依法予以处罚。